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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投资移民计划
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属于以下其中一种类别:
- 外国国民
-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台湾华籍居民
净资产:
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六个月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与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中,由申请人绝对实益拥有的份额亦会获考虑),以符合净资产规定。
申请程序
- 净资产审查
提交申请,并附上由执业会计师签发的履行规定文件以证明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
- 原则上批准
提交入境申请及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如获给予“原则上批准”,可获发入境签证/进入许可,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超过180天,在指定期限内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 投资规定审查
提交申请,并附上由执业会计师签发的履行规定文件以证明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
- 正式批准
提交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以继续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获给予“正式批准”,可获准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
- 符合投资管理规定
在获得正式批准的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提交由执业会计师签发的履行规定文件以证明投资者符合投资管理规定。
- 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延长逗留期限
提交申请,以获核实是否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规定。
提交申请,以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3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亦须跟从相同的申请程序。
- 在香港永久居留/无条件限制逗留
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7年并符合《入境条例》(第115章)订明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或在连续不少于7年符合新计划规定而未能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下,可在7年期满后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
不管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者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只要申請獲批,就可自由處置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
获许投资资产

指定金融中介机构
每一申请人只可委聘最多三家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各一家。
申请人在投资亏损时需否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
若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的总市值降至低于3,000万港元,或甚至完全亏损,申请人无须投入资金以填补当中的差额。
当投资项目的价值超过/增长至高于3,000万港元的最低投资门槛时,申请人可否套现差额? 申请人可否提取从获许投资资产而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若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超过/增长至高于3,000万港元,申请人不可提取额外资产/资本增益。惟申请人可提取从获许投资资产而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
可否在指定帳戶進行保證金(孖展)交易?
否。在指定帳戶內的所有投資一概不得以孖展形式進行交易。
香港证监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列表
包括:證監會認可基金, 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證監會認可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 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