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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分红保单监管与保险公司投资策略
GL16 附錄 1 適用於分紅保單的要求
GL16: 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 (other than Class C Business)
中文版: 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 指引(指引16)
分紅保單是指向保單持有人派發非保證紅利(包括現金紅利和復歸紅利)的保單。紅利來自獲授權保險人銷售保單的利潤 , 一般會在保單生效期間按年派發。某些保單會在合約到期或終止時向保單持有人派發期滿紅利或終期紅利。
為妥善管理分紅保單業務 ,獲授權保險人應制訂公司政策,處理股東與分紅資金池的盈餘/利潤分配事宜,以及保單紅利和其他非保證利益的派發事宜。有關政策應以文件清楚記錄,並獲董事局通過,能應要求供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查閲。
該政策應至少涵蓋以下事宜:
(a) 釐定非保證保單利益的整體理念,包括攤分盈餘或實際經驗、回報平滑化及保證利益方面的理念。
(b) 攤分盈餘或實際經驗的方法,包括攤分項目及其計量方法。
(c) 提供保證的收費及/ 或資本成本 (如適用),包括箇中理據和是否合理等。
(d) 投資策略,包括資產組合的持續管理策略。
(e) 確保不同產品及不同年代獲公平對待。
(f) 須為利益支出平滑化提供解釋及理據,包括是否預期對股東平均來説不影響成本。
(g) 如何持有及管理資產,包括為投資而匯集資金時的資產分隔機制。
(h) 銷售時點利益説明和年度有效利益說明中預計非保證利益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i) 當獲授權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的責任與其對股東的責任之間出現潛在利益衝突時,尤其在派發紅利予保單持有人的事宜上可能互有衝突時,應如何處理衝突的措施。該保險人應在銷售產品時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小冊子或另行的資料單張內,或其網站內(網址亦應載於產品小冊子內 ) 提供相關措施資料 。 該等措施包括:
(i) 股東與分紅資金池之間的利潤分配比例;
(ii) 設立紅利 / 攤分利潤 / 分紅委員會 , 負責就分紅保單業務管理提供獨立意見;或
(iii) 董事局主席 、 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委任精算師以書面作出聲明。
除提供利益説明外,獲授權保險人還應按以下程序披露非保證利益:
(a) 銷售時的披露:
(i) 應讓客戶了解各項會明顯影響保單紅利計算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a) 索償因素 — 即有關業務在死亡率及發病率方面的實際經驗。
(bb) 利息收入因素 — 不但包括利息收入,也包括利率展望和資本收益及虧損的影響。
(cc) 市場風險因素 — 獲授權保險人應披露會明顯影響紅利計算的各類市場風險。
(dd) 開支因素 — 包括特別與某組保單有關的直接開支 , 例如佣金 、承保和發出保單費用 ,以及收取保費開支等其他管理費用 。此外 ,也包括間接開支 ,例如分配到該組保單的一般管理費用。
(ee) 續保率因素 — 包括保單失效和部分退保的實際經驗,以及所產生的投資影響。
(ii) 有關非保證利益 ( 例如紅利 ) 的理念應涵蓋投資政策 、 目標和策略 , 這些因素極可能導致投資回報與長遠預期不符 , 也往往是非保證利益出現變動的主因。
(iii) 獲授權保險人應在產品小冊子概述產品投資策略 ,說明目標資產組合、地理位置分布、貨幣組合、衍生工具的使用、證券借貸安排等事宜。資產類別(例如股票、債券、存款)和證券組合(例如美國國庫債券、公司債券、高收益債券資料,也應在投資策略中提述。這些額外資料會有助客戶了解相關資產回報和非保證回報的風險和波動。
(iv) 獲授權保險人應在產品小冊子提供紅利計算理念的資料 , 並在公司網站發布這方面的最新資料。
(v) 除非已獲保監局同意,就每個自2010年起曾發出新保單,及於報告年度內仍有有效保單的產品系列,獲授權保險人應在其公司網站披露相關產品系列的非保證分紅實現率, 並把載有分紅實現率資料的網址告知客戶。 就每個產品系 列而言,該保險人須至少披露產品的類別和分紅實現率。 分紅實現率按實際派發的非保證紅利除以利益說明所述數額的平均數計算 。不同類別產品的非保證利益可能各有不同。因此,獲授權保險人應披露以下資料:
(aa) 如產品屬分紅類的傳統分紅產品,應披露累計分紅實現率,包括累計利息和終期/期滿紅利(如有)。
(bb) 如產品屬復歸分紅類的傳統分紅產品,應披露累計復歸紅利和終期紅利的分紅實現率。
(vi) 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提醒客戶,過往的紅利派發表現並非分紅產品未來表現的指標。
GL28 附錄二:分紅保單利益說明文件的具體規定
GL28: Guideline on Benefit Illustrations for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獲授權保險人須採用預計投資回報的第二十五(25th)及第七十五(75th)百分位數以計算悲觀和樂觀情景(除非獲授權保險人已向保監局闡明並使其信納遵從此規定的實際困難,及獲得保監局另行的書面同意),並同時須保留其他假設不變(紅利/可支取現金的累積利率(如適用)除外)。獲授權保險人可採用低於第二十五(25th)百分位數的回報率以計算悲觀情景,但不得採用高於第七十五(75th)百分位數的回報率以計算樂觀情景。
GL34 就分紅業務設立與維持基金的指引
獲授權保險人須為其分紅業務備存至少 1 個獨立帳目及維持至少 1 個獨立子基金 (“分紅基金”)。保險人在管理分紅基金時應時刻秉持公正和公平待客的原則。
獲授權保險人只可將適用分紅基金運作所需承擔的費用分配予該基金,包括可歸入該分紅業務管理而公平及相稱的間接成本。
就每個適用分紅基金,獲授權保險人應根據訂明的利潤分享機制,為分配可分派盈餘/利潤設立清晰的框架。
獲授權保險人應在確保適用分紅基金中退出的保單持有人獲得公平分派以及保障存續的保單持有人應得利益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有關獲授權保險人應在其董事局通過的分紅業務管理的公司政策中清楚列明,對釐定保單持有人和股東之間以及不同組別的保單持有人之間就適用分紅基金為之維持的長期業務部分所產生的可分派盈餘/利潤的分配,當中所依循的基準和理據。
在第 8.2 段的規限下,獲授權保險人須將可歸入適用分紅基金為之維持的業務部分的資產,實際上與該保險人的其他長期業務分隔。
為了資產的實際分隔,獲授權保險人應維持並以獨立的託管/銀行帳戶持有其每個適用分紅基金的資產。
中国人寿(海外) - 裕饶传承储蓄保险计划 II
紅利理念 — 分紅保險計劃使保單持有人可透過非保證紅利的形式,享有除保證利益之外分紅業務長期運營帶來的潛在盈餘。您所繳納的保費一般會存放於相關分紅基金中,按我們的投資策略投資於不同資產類別上。我們會以審慎方式管理相關分紅基金,致力將潛在盈餘及風險在保單持有人及股東之間合理分配,同時會致力確保相關盈餘及風險在各組別保單持有人之間分配的公平性。
由於紅利主要受分紅業務整體表現影響,為了緩和所得的利潤及虧損之波幅及未來投資回報等方面的不確定性,我們可能採取適度的平滑措施以達至相對更穩定的紅利及盡量滿足客戶對穩定收益的預期。我們通過維持合理的盈餘分配方法或分配比例及適度的分組方法,公平對待保單持有人,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和權利。
現時紅利的預期並非保證,我們將每年最少檢視及釐定紅利一次。在釐定保單的紅利時,我們會考慮相關保單的整體表現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回報、理賠、退保的過往經驗及對未來展望:
投資回報—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投資前景及資產價值變動。
理賠 —包括產品所提供的身故賠償以及其他利益的成本。
退保 — 包括保單終止及部分退保的經驗及其影響。
如實際派發的紅利/分紅與說明有所不同,或預測紅利/分紅表現有所修訂,將於保單週年通知書上列明。
實際紅利及分紅派發之金額會先由委任精算師建議,最後由公司並獲董事會授權(包括一個或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
部分產品可能包含非保證積存利率成分,公司對此利率的釐定會結合過往投資表現及未來預期回報及其他相關因素。當市場、預期或客戶行為等發生變動時,公司或會對非保證積存利率進行適度調整。
投資策略一本公司致力控制投資回報波動,提供穩定回報的投資理念。同時,為了控制並分散風險,維持適當的資產流動性,並為保單持有人在可接受的風險偏好下爭取較高的潛在回報,我們會按資產負債狀況投資在廣泛的資產類別中。目標資產組合的分配亦會因應個別分紅產品資產負債狀況而有所不同。我們積極管理投資組合,並根據外在市場環境的變化作出調整。
現時的投資主要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如政府及公司債券在內的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工具,以支持保證的財政責任。為提高資產的潛在財務表現,本公司會投資於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工具如私募基金、互惠基金,以及直接/間接投資於物業或商業機構。視乎投資政策,我們可能借助衍生工具來管理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貨幣風險)同時改善回報,也可能利用證券借貸提高回報。投資組合分散投資於不同地區及/或行業。
中國人壽(海外)目前就本分紅產品之投資策略如下:
資產類別 | 目標資產組合(%) |
---|---|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 | 30% 至 90% |
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 | 10% 至 70% |
Zurich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PPFM)
90:10 With-profits Fund
The Fund contains conventional with-profits and unitised with-profits business that was mostly written prior to 1995 (with a relatively small amount of incremental business written more recently).
The Fund operates based on a 90:10 split of any distributable surplus – with customers sharing in 90% and shareholders entitled to the remaining 10% via a transfer to the SH Fund.
100:0 With-profits Fund (100:0 Fund)
In 1995, we launched a new series of unitised with-profits business held in the 100:0 Fund.
The shareholders’ interest in this business arises from the difference (if any) between the specific management charges levied by ZAL under the policy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all the costs incurred in relation to the business (i.e. the cost of writing and administering the business, including commission related costs, investment management fees and risk benefit claims).
All of the investment return (after charges and less any applicable taxation) will be distributed over time to the customers in the 100:0 fund in the form of guaranteed benefits or bonus. There’s no overseas-type business in the 100:0 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