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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FATCA是美国《海外账 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的简称。
FATCA是美国税法的一部分,但它本身并不具备征税功能。FATCA是美国税法中信息报告系统的一部分,具体功能是查明美国纳税人的离岸资产,防止美国纳税人通过复杂的离岸结构来掩饰海外资产所有权并逃税。
FATCA将美国以外的所有实体分为两大类——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FFI)和非外国金融机构(Non Foreign Financial Entity,NFFE)。
FATCA要求FFI查明该实体所处的结构中美国纳税人的资产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将该信息汇报至美国政府,而NFFE一般没有这一法律义务。
矛盾的是FATCA适用的实体(不管是FFI和NFFE)本身就是美国以外的实体 ,如果这些国外实体拒不遵守FATCA,美国政府也无可奈何。为解决这一管辖权的难题,FATCA采取了一个现实可行的办法,即对违反FATCA的外国实体针对它的源自美国的收入征收30%的FATCA预提税。
FATCA还面临另一个执行上的难题 。FATCA适用的实体分别受所在国法律的管辖,但这些国家的某些国内法律实际上往往不允许这些实体遵守FATCA。
为此 ,美国政府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逐一开展双边谈判,让各国政府与美国签署落实FATCA的双边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IGA)。
在某些情况下 ,美国会“回馈”与其签署《政府间协议》的国家 ,将美国拥有的该国纳税人的信息交给该国,形成纳税人信息的双边自动共享 。
落实FATCA的《政府间协议》分为回馈型和非回馈型。
以下为,美国与各个司法管辖区就FATCA《政府间协议》的签署执行情况。
司法管辖权 | 状态 | 协议 | 视为IGA生效的日期 |
---|---|---|---|
Canada | In Force (6-27-2014) | Model 1 | 6-30-2014 |
United Kingdom | In Force (8-11-2014) | Model 1 | 6-30-2014 |
Japan | In Effect (6-11-2013) | Model 2 | 6-30-2014 |
South Korea | In Force (9-8-2016) | Model 1 | 6-30-2014 |
Singapore | In Force (1-1-2021) | Model 1 | 6-30-2014 |
China | Agreement in Substance | Model 1 | 6-30-2014 |
Hong Kong | In Force (7-6-2016) | Model 2 | 6-30-2014 |
Taiwan* | Signed | Model 2 | 6-30-2014 |
Model 1 和 Model 2 IGA的区别
FATCA政府间协议分为 Model 1 IGA 与 Model 2 IGA 两大类。
在 Model 1 IGA 下,信息交换是间接的,通过两国政府进行。
- 外国金融机构(FFI)将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报告给本国政府。然后,本国政府再将这些信息统一转交给美国国税局(IRS)。
- Model 1 IGA 通常是互惠的。这意味着,美国也会向签订该协议的国家政府提供其公民在美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这种双向交换有助于两国各自打击本国公民的海外逃税行为。
签署Model 1 IGA的国家基本上将FATCA纳入本国法律体系,把FATCA当成本国法律执行;,除了签署《政府间协议》以外,该国还必须制定FATCA在该国落实的细则,从细节和技术的角度解决FATCA各项规则与本国相应规则的冲突。
比如英国,签署的就是 Model 1 IGA。
在Model 2 IGA 下,信息交换是单向的,外国金融结构直接向美国IRS报告。
- 外国金融机构 (FFI)基本上受美国财政部管辖,遵守“财政部实施细则”的条文,直接向美国国税局报告。
- Model 2 IGA 不是互惠的。美国向签订该协议的国家政府提供其公民在美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
比如香港,签署的就是 Model 2 IGA。
中国与FATCA
中国在2014年已在「原则上同意」与美国签署Model 1 IGA(类似于英国),但是协议并没有正式签署,协议文本也没有公布。
目前美国和中国的FATCA协议并没有正式生效的原因是:中国金融机构的任何跨境报送都需要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银行法等),但中国并没有就FATCA发布《中国实施细则》,无法解决国内法律和FATCA规则之间的冲突。
所以,美国FATCA网站上与中国的协议状态为:「Agreement in Substance」。
但是,美国将中美之间的FACTCA协议,从2014年6月30日起,已经「视为有效」了,所以中国的金融机构在美国的收入也没有收取《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规定的30%的预提所得税。
所以,目前的状态是:
中国既没有向美国汇报美国纳税人在中国的金融信息,美国也没有向中国汇报中国纳税人在美国的金融信息。